答:(一)法定的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限制业务范围的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这一法定范围。
(二)登记机关核定业务范围的原则
1、登记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章程的业务范围要求和法定业务范围的规定,尽量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产业链需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据实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产品;提供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提供水稻、小麦等收割脱粒服务;提供畜禽防病治疗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对于非前置许可的事项,可根据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对于规模比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要时可以部分按大类核定业务范围。
对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除与成员以外的用户发生经营外,可视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采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购买所需的×××(农药、化肥等)”方式核定,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前置审批手续。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销售活动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并依据具体批准事项核定相应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的业务范围事项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持登记机关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前置行政许可,并凭已取得的有关批准文件,申请核定相应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