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需要办理《申请养犬登记表》。
居民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十三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确定的办证机构,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向居住地办证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的《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有效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三)犬只彩色数码照片;
(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的办证机构应当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办证场所的防疫工作。
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年审工作由登记机关负责。养犬人应自登记的第二年起,每年在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养犬登记证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登记机关确定的办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