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没有公布相关信息。
四川农业大学源自1906年创办的四川通省农业学堂,1927年和1935年两次并入四川大学,1956年由四川大学农学院整体迁往原西康省省会雅安成立四川农学院,1985年更名为四川农业大学。
至2021年3月,学校有雅安、成都和都江堰3个校区,占地总面积约4500亩,馆藏文献资源1165.89万册(件)。有教职工3600余人,其中教授426人、副教授574人。
教学理念:
学校推行“学前励志特训”的创新培养模式:暑期分别进行高中学习方法指导、素质拓展训练、常规化军事训练等三个阶段特训。通过系统训练与学习,使学生在潜能激发、感恩观念、心理素质、养成教育、团队意识、自主学习等方面都有较大提升,为高中学习和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四川农业大学
设施农用地的手续办理:
(一)用地申请。 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和选址图(标明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确需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须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批手续。 (三)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和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用地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设施农业经营者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同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