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程序:
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 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 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临时登记证。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2个月前申请续展,可续展两次,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年,如农肥(2005)临字489号,为农业部2005年办理的临时登记证,登记号为489号,湘农肥(2005)临字367号为湖南省农业厅2005年办理的临时登记证,登记号为367号。
(2)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为5年。如农肥(2005)准字328号(农业部),湘农肥准字2005号(省农业厅)。
(3)备案登记。省级登记的肥料进入外省应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其备案登记有效期与该肥料在本省取得的登记证期限一致,因此,外省肥料进入本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只需备案登记1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号令——《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相关农用肥料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肥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推荐的质量管理。
(1)登记产品和免登产品:
登记产品:配方肥、叶面肥、床土调酸剂、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复混肥等。
免登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即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2)登记范围及办理机构:
①农业部肥料登记。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必须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②省农业厅肥料登记。省农业厅负责复混、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③外省肥料备案登记。各省级农业厅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