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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
    2023-08-15 11:40:12
  • 来源:网友发布
  • 作者:网友发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农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b、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从农民手中购买的自产农产品不需要申请免税,免税需根据情况决定。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中购买蔬菜,再转手销售后你可以免税,直接减免;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中购买除蔬菜以外的农产品(比如米面油、水果),再转手销售后不但没有进行税可抵,还要缴纳百分之13的销项税。

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是给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一种鼓励或特殊照顾,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需要因地制宜地对待征税中的各种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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