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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2023-08-15 12:26:53
  • 来源:网友发布
  • 作者:网友发布

(一)农产品质量制约农业产业的发展

我国是农业大国,66%的人口生活在农村,32%的劳动力以土地为生计,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增收、就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实际上,农产品贸易问题不仅是农业经济问题,对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来说,它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0年中国农产品贸易逆差为18.9亿美元,80年代之后,特别是90年代,由于畜产品和水产品出口增长强劲,农产品贸易出现顺差。1990年以来,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一直保持顺差,1995~2000年每年净出口值分别为28.1亿、24.3亿、25.4亿、24.4亿、53.1亿、44.2亿美元。与此同时,农产品贸易在中国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下降,1980~2000年,农产品出口占全国商品出口的比例由24.1%下降到6.27%,进口比例由31.07%下降到4.98%,进出口比例由27.8%下降到5.65%。

1.“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一些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不断增加农产品的检验项目并提高检测标准。从2002年初开始,一些发达国家相继以环保、人类健康等名义,出台针对我国农产品的进口检验标准,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门槛。如日本,对从我国进口的蔬菜,检测指标从过去的6项增加到现在的40多项,对从我国进口的大米检测项目已达104项;韩国对从我国进口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最多时有200多项指标;欧盟对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以前严格100~200倍;美国FDA对浓缩果汁的检验项目已增至26项(农药残留检验项目除外);俄罗斯对进口国的茶叶提出10多项品质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农产品的数量,但忽视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到2001年9月18日,我国才出台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业标准,且此标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对有毒有机物的指标和标准并未考虑。在发达国家构筑的绿色壁垒面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出口产品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影响。据统计,2002年以来由于技术壁垒特别是绿色壁垒,造成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在100亿美元以上。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程度已经超过反倾销案件的影响,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最大障碍。如日本和欧洲等许多国家将进口茶叶中的氰戊菊酯残留限量标准由0.1g/kg调整为0.05mg/kg,由此直接导致2001年我国出口欧盟的茶叶数量比上一年减少37%。

2.绿色食品供给不足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关注有机食品的生产。1972年,联邦德国成立了有机农业国际联盟。经过30多年的发展,该联盟已拥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多个成员组织,生产无污染、无公害的有机食品。据世贸组织国际贸易中心统计,1995年世界有机食品和饮料的销售额为110亿美元,1998年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11个发达国家的绿色食品销售总额达到135亿美元,2001年全球绿色食品的规模约200亿美元,近10年来的平均销售增长率为25%~30%。

我国从1983年开始,由农业部植物保护总站组织部分省市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技术研究及应用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1989年,农业部绿色食品办公室成立,广州、杭州、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都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列上了政府的工作日程,还建立和发展了天津蓟县、山东寿光县、河北永清县等一批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1994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成立,开始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和认证进行全面管理。近年来,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发展迅速,绿色食品品目数由1990年的127个增加到1999年的1353个,产量也由1990年的35×104t增加到1999年的1105.8×104t。目前,我国已通过认证的有机产品主要有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中草药等100多个品种。仅2000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按有机方式种植和按有机方式采集的作物面积已达10×104hm2,出口销售额约为2000万美元。最近几年的年出口增长率都在40%以上。

目前,我国的绿色食品产量约占全国食品的1%,但出口就占到很大比例,显示了良好的国际竞争力,也表明了绿色食品的发展前景广阔。据统计,1997~1999年,我国绿色食品的出口额分别为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连续三年翻番。因此,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应是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越过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战略性措施。目前,我国的绿色食品出口额仅为日本的40%、美国的16%。

(二)人类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大事。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和现实条件,政府一直以确保粮食数量安全为农业发展的基点,把全部的工作重心都放在确保12亿人口吃饱、穿暖,不受外国反动势力威胁的问题上。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受粮食短缺的困扰,粮食供不应求造成的切肤之痛至今令人难忘。1984年我国粮食人均占有量第一次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标志着我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1995年之后,我国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先后迈上了4500×108kg和5000×108kg两个台阶,总体上保证了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1996年以来,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

随着农产品供求关系的根本性变化,我国农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成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于满足城乡居民对安全优质农产品快速增长的需求,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发展已由单一的数量型发展向数量、质量、效益并重发展的方向转变,即向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

1.农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

中国有句古话“民以食为天”。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农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向小康过渡,对食物的要求由吃饱转向吃好,消费观念由数量型转为质量型,不仅要求食物的多样性,而且注重其质量,尤其关心食品的安全性。美国、日本及欧盟各国从我国进口农产品时,并不要求检测农产品的营养成分,而是注重检验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有毒微生物的含量。食品的安全性已成为当今社会评价食品质量的重要内容。

Cd稻米、Pb超标茶叶等农产品质量问题提示我们,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关注百姓的至高利益,关注经济发展。据统计,2000年全国累计发生150余起报告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6237人,死亡135人。人体高血铅等隐性中毒更是无法统计。研究证实,人类常见的癌症、畸形、抗药性及某些中毒现象都与食物中的有害残留有关。现代医学研究证明,在致癌因素中,由环境因素引起的占80%;在环境因素中,由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引起的占8%以上。我国癌症发病率、死亡率均呈上升趋势,一些奇病、怪病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与农药的残留和食物污染有很大关系。事实上,不安全农产品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远不止健康问题。

北京市农委对农产品的“体检”发现,北京市场上有18%的农产品有害物残留量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其中的蛋品超标率为33%,蔬菜为20%,水果为18.7%,肉类为17.6%。在对蔬菜有机磷残留量的检测中,京郊自产蔬菜中超标率占17%,外埠进京蔬菜中有机磷残留量更高,达69%。

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不断进步,食物受到化学污染的机会日益增多。除由于意外被大量农药、铅、砷等有害物质污染而引起的急性中毒外,目前人们更关注的是少量化学污染物长期通过食物进入人体而造成的慢性健康危害,如DDT等农药,铅、汞、镉等重金属等,可能在人体内长期蓄积而对健康造成各种慢性危害。1999年7月《中国食物报》发表文章说:“在影响品牌公众形象的诸多因素中,安全性是第一位的,也是永恒的。”获得安全、营养和健康的食物是每一位消费者最基本的权益。谨防“病从口入”,当然是保护健康的最后防线之一。

2.食品需求多样化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自身健康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我国大部分国内企业生产的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成分都很简单,基本只有产品主要成分,几乎没有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最多只注明“天然香料”、“甜蜜素”等。而国外大部分进口产品在食品成分的标注上则非常详细,基本把食品所含的所有成分都标列出来,包括添加剂。

目前,我国制订的矿泉水标准只是对矿泉水生产企业的准入限制,并没有对不同地下水水源的“体质”作出更细化的评价。但在日本,除国家标准外,矿泉水还拥有美味和健康两项指标,用来给不同口味的消费者提供选购的便利。如有的矿泉水健康指数平平,美味指数则偏高,而有的则是健康指数奇高,美味指数刚过关,这或许对于引导消费有帮助。

中国医促会健康饮用水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牛晓英认为,“不含有害物质的纯水很干净,饮用尽管安全但长期饮用对人体并无益”。评判水的“体质”健康与否更重要的,是水的硬度是否偏弱碱性,以及其中宏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含量和水分子的大小。安全并不是唯一标准,人们在选择长期的饮用水时还应该注重其是否有益于人体健康。

农产品质量安全,名词解释。

(1)农产品质量标准管理

农产品质量标准是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的依据,对于规范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农业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我国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制订、修订步伐,已累计出台国家标准800余项、行业标准2380项、地方标准8000余项,形成了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配套、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2)农产品产地质量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监管农产品产地质量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包括: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3)农产品生产质量管理

①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②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事项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③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质量管理

①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的要求。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其目的是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②对于特定农产品的要求。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5)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

①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情形。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以保障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

初级农产品的简介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包括:

一、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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