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装食品留样的具体克数,有以下规定:
每批次产品留样数量应满足检验需要的两倍以上,且不少于规定的最低留样量。例如,某些食品规定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或125毫升。
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或食堂供应的食品成品实行留样,并由专人负责。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留样食品应采用与销售包装相同或相似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且包装应密封良好,以防止样品受到外界污染、变质或水分散失等情况。
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留样食品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并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某些情况下,留样食品的留样数量不少于200克。例如,食堂留样管理制度规定,每份留样不少于200克,有标签标明菜名,留样时间,置放规定位置,保存48小时。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或食堂供应的食品成品,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特殊情况下,如食堂留样,留样量不少于200克。
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留样量,并确保留样食品在冷藏条件下存放,以保障食品安全和检验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