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的金额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罚款标准: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通常在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批先建且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环评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处50万-200万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环评严重质量问题对技术单位的处罚,处所收费用三倍到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罚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罚款金额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相关环保主管部门依法裁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