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是2015年8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扩展资料:
农业部办公厅主要职责:
1、负责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及全国性农业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部系统全国性会议计划的管理工作。
2、负责部党组和部领导的秘书工作。
3、拟定部重大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重要综合性报告、文件、讲话、文章的起草、审核工作。
4、负责部政务信息、政务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牵头协调部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部系统和农业行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部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工作;负责部党组、部领导议定、批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部重大事项政务督查工作。
7、负责部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文件运转工作,指导部在京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8、负责部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指导部直属单位保密工作;指导部系统档案管理工作。
9、组织重要新闻的发布和宣传报道,负责部系统报刊、图书、影视、音像等宣传业务的管理。
10、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
11、负责部系统涉台事务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
13、负责部机关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指导在京部属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14、制定部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16、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百度百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法律分析: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法律主观:
禁养区什么都不可以养。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如果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所以直接看名称就可以了。
法律客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