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税是指国家对房产的增值所收的费用。房产增值税的征收因为不同地区而有所不同。房屋增值税计算方法:
1、增值税(约为房屋售价的5.5%,满两年免交),原业主缴纳。
2、个人所得税(房屋售价差额的20%或房价的1%,家庭唯一住房可申请免税),原业主缴纳。
3、契税(90平米以下为房价的1%、90-144平米以内为房价的1.5%、144平米以上为房价的3%,应办理相关优惠手续),买家缴纳。
4、房屋转移登记费80元,买家缴纳。
5、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费(过户费,有些地区已取消)(住宅3-4元/平米,非住宅10元/平米),买卖双方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房产增值税就是国家对房产增值收取的费用。
房子增值税的征收会随着地区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把买了不到两年的房子卖出去,就需要缴纳5%的增值税,如果购买房子的时间已经有两年了,那么一般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还要到当地的政府进行咨询。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自产品,并用药品用具,古旧图书,拿来科学实验室和教学进口与使用产品,残疾人的组织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物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2、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综上所述,增值税不是买方和卖方都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由卖方缴纳,但是由买方承担。卖方在售出商品的价格实际上是已经包含增值税的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房屋增值税是什么意思增值税怎么算
增值税是指对包括应税服务在内的货物流动所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流转税。在计税原则上,增值税是指对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各环节的增值征税。实行的是价格外税,也就是说,由消费者来承担,只有升值了,才能征收。
房屋增值税怎么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
1、个人购买未满两年的住宅,按5%征收全部增值税;个人在境外购置2年或更长时间的住宅,可以免征增值税。以上规定,除上海市外,广州市及深圳市外,均可享受以上优惠。
2、个人购置未满2年的住宅,按5%征收全部增值税;个人购买两年或两年以下的非一般住宅,按销售所得扣除购置价格后的差额,按5%征收增值税;个人购买两年或两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可免征增值税。以上规定的范围只限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房屋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的税收管理规定,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发〔200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