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类指标的水质要求如下:
循环水的标准GB50050-2007对炼油企业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水质的石油类要求应小于 1 mg/l。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规定,第Ⅰ类海水水质标准石油类的限值为 ≤0.01 mg/L。
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
第Ⅰ级:10 mg/L
第Ⅱ级:30 mg/L。
这些标准适用于不同用途的水质要求,循环水系统通常要求较为严格,而海水水质标准则针对不同的海域和使用目的进行了分类。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具体应用场景或需要更详细的数据,请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