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后 应当在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如果试生产3个月内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因此,试运行后应在 3个月内进行环保验收,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经过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c)2008-2023 Www.QNWTOP.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