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局对畜禽养殖的管理规模,存在以下几种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
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
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
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环保局对畜禽养殖的管理规模如下:
农村养猪50头以上;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
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
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
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
其他规模的养殖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养殖场应遵循相关法规,合理选址,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