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自纠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是否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规定。
是否存在索贿、行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是否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
是否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是否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是否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是否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是否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是否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是否与现有二级建造师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企业行为与现有注册建造师个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现象。
是否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是否存在买卖、租借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相关单位的要求,配合进行全省二级建造师的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及时发现并涉嫌“挂证”行为。
对于存在“挂证”行为的二级建造师,将依法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在厅网公布,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向社会公布,并扣除信用分数。
对存在“挂证”行为的公职人员,将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依规依纪处理。
通过以上自查自纠,可以有效规范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