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保罚款标准主要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如下: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例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可罚200元至500元;市区夜间施工产生噪声处1万元以下罚款;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根据企业注册资金的不同,罚款金额也有所不同,从3000元至5万元不等。
这些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而定。建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以免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