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养殖要合法,需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从事深远海养殖等开发利用海域的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且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
在内水和领海从事深远海养殖需依法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
深海养殖项目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养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使用达标燃料,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妥善处置污染物及弃养弃用的养殖装备。
养殖工船等在海上航行、锚泊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养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配齐职务船员,强化进出港报告制度。
养殖工船要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法定检验证书、文书,并依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所有养殖户打桩、投石等必须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经批准后方能开展活动。
禁止超范围养殖或改变养殖方式进行生产,严禁非法圈占海域从事养殖活动。
严禁在禁养区、航道、锚地及军事设施范围等海域从事海上养殖生产。
合法的海水养殖应当“两证”齐全,即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没有这两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海域、滩涂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属于非法养殖。
养殖单位(户)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包括养殖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入海排污口设置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证的核发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养殖活动有权进行登记和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通过以上步骤和规定,可以确保海上养殖活动合法、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